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字号      ]  作者:  来源:交通运输部  发布时间:2015-07-10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2015年2月20日—2015年4月30日)。

部制定下发《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动员部署专项整治行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单位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分解和落实工作任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整治工作方案应于4月30日前报部公路局。

(二)检查整改阶段(2015年5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方案规定的整治内容进行自我排查,建立排查结果台账,对照台帐逐项深入调查,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单位自查同时,对在建和新开工的公路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核查项目建设单位自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重大问题和重大疑点进行复查和延伸检查,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进行惩处。部同时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检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检查整改阶段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5年11月30日前报部,报告应当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职总体情况、排查结果及整改惩处情况、问题原因分析、下阶段工作打算、好的经验做法等。

(三)复查督导阶段(2016年1月1日—2016年9月30日)。

部根据各省的检查整改报告,选取部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实地复查,督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长效机制。对整治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对好的做法进行宣传推广。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6年10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2016年10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部。部将总结2年来的专项整治行动成果,考核专项整治行动成效,表彰在整治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路建设各项制度,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五、措施和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建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完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建立责任落实和追究机制,确保整治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部门联动、行业监管与纪检监察监督联动机制,采取专项检查和专案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问责力度,为解决各类突出违纪违法行为提供保障。对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要进行表扬。部将定期汇总各地开展整治的情况,并予以通报。

(三)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行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要按照本次行动方案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相关内容和标准,准确认定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

(四)创新检查方式和手段。检查可采用随机检查方式,不事先发通知、不提前打招呼,加强检查的随机性、突然性;创新检查手段,积极运用先进检测设备和信息化技术提高检查效率和准确性;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核实,确保检查有力度、见深度、出实效。

(五)依法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零容忍、严执法”的原则,对认定有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及违规设计变更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列入“黑名单”,给予限期不准参加招标投标、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

(六)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向社会发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注重保护举报人权益。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和涉案单位、人员,在信用信息平台或新闻媒体上及时曝光。

(七)加强舆论宣传。利用政府网站和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整治行动的意义、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为整治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八)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把监督检查、问题整治、完善制度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既要注重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又要注重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重点要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建立工程项目信息公开制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廉政“黑名单”制度、材料设备阳光采购制度等,加快推动全国统一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从业单位和人员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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