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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监督〔2015〕21号
各监理企业、有关项目建设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774号)以及《关于开展2014年度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函》(质监公函[2015]1号)的要求,现将2014年度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及采信依据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4年度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相关通知要求;
(三)信用评价采信依据的基础资料包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资料(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文件)。
二、评价对象和范围
(一)公路工程:广东省辖区内2014年度在建或完工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上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水运工程:广东省辖区内列入各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监理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的水运工程项目(2014年度在建或完工)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监理企业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或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监理工程师是指交通运输部核准的持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参与评价的监理工程师包括2014年度曾经在所评价项目从业的监理工程师。
(二)2014年度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监理企业当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评价外,还应对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期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总体评价,即《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三)不属于上述两款规定的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1.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2.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3.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4.从业过程中有《办法》规定“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监理企业。
三、评价流程
(一)监理企业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开展信用自评工作,并于2015年1月20日前将自评信息报项目业主。
(二)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2015年2月10日前将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资料报项目质监机构,同时应将初评结果抄送相关监理企业。
(三)项目质监机构根据现场检查评价情况、申诉调查结论等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初评结果进行核实,并将评价结果于2015年3月1日前报送省质监站。
(四)省质监站根据初评结果并结合收集的其他资料进行综合评分后,将初评结果于2015年3月10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经省厅审定同意后予以公示。
(五)经审定、公示后的评价结果将于2015年4月1日前上报交通运输部。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直接由省质监站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价结果采用统一表格(见附件,可在省质监站网站www.gdjtzj.gov.cn下载),并分别报送电子版(Excel)和纸质版,电子版以电子邮件发送至gdjtzj#126.com,纸质版可邮寄(特快专寄)或送交至省质监站计划资信室(通讯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陈田丛云路399号,邮编:510420)。联系人:林旭坤,联系电话:020-36606726,传真:020-36608075。
(三)所采用的评价依据(包括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项目法人或业主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的可用于此次信用评价采信基础材料的正式文件、意见通知书、整改通知单等可以认定有失信行为的资料文件)应作为附件一起报送省质监站,并确保采信材料真实、客观。另需附上建设单位批复的监理人员进场及人员变更文件的复印件,监理投标书中承诺进场的人员及资格条件一览表和实际进场人员及资格条件汇总表(格式自拟,建设单位盖章证明),以对照《办法》中信用评价标准进行扣分,此条款中承诺条件是指投标承诺的资格条件(职称、持证、从业经历、工作经验等)。
(四)监理工程师的岗位登记情况可登陆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网站(http://www.zjz.mot.gov.cn)查询。
(五)各单位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和各级质监机构要严格审核评分大于95分(AA级分数条件)的总监办或监理企业。必要时,省质监站将派出专项检查组进行现场抽查等手段进一步复核,确保评价结论如实反映监理企业实际情况。
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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