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14年度公路监理信用评价有关要求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时间:2015-01-23
河南各市(直管县)质监站、各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各有关监理企业:
根据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函》(质监公函〔2015〕1号)的要求,现就我省2014年度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信用评价范围应包括列入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监理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其中公路工程项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合同工期大于等于3个月的二级(含)以上项目。
二、时间要求
1.监理企业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开展信用自评工作,应于2015年1月23日前将自评信息报项目业主。
2.各项目业主应于2015年2月10日前将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资料报项目质监机构(高速公路项目报省质监站,一级及以下项目报相应的市、直管县质监站),同时应将初评结果抄送相关监理企业。项目业主未按规定上报或评价工作不认真的,项目质监机构应责成项目业主限期改正上报,必要时应对初评结果进行现场复核。
3.各市(直管县)质监站应于2015年3月1日前完成本地区监理信用评价及评价资料审核汇总,并将书面资料报送省质监站,同时将电子版发至hnjianli@163.com。
三、相关表格
1. 监理企业自评及业主初评表格见附件1。
2. 2014年交工项目的综合信用评价表见附件2。
3. 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及汇总表见附件3。
4. 项目质监机构评价及汇总表见附件4。
5.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要求见附件5
请个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坚持严格把关和公平公正,确保数据准确、有效。
省站联系人:翟彦伟 刘英嫦
一、评价范围
信用评价范围应包括列入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监理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其中公路工程项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合同工期大于等于3个月的二级(含)以上项目。
二、时间要求
1.监理企业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开展信用自评工作,应于2015年1月23日前将自评信息报项目业主。
2.各项目业主应于2015年2月10日前将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资料报项目质监机构(高速公路项目报省质监站,一级及以下项目报相应的市、直管县质监站),同时应将初评结果抄送相关监理企业。项目业主未按规定上报或评价工作不认真的,项目质监机构应责成项目业主限期改正上报,必要时应对初评结果进行现场复核。
3.各市(直管县)质监站应于2015年3月1日前完成本地区监理信用评价及评价资料审核汇总,并将书面资料报送省质监站,同时将电子版发至hnjianli@163.com。
三、相关表格
1. 监理企业自评及业主初评表格见附件1。
2. 2014年交工项目的综合信用评价表见附件2。
3. 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及汇总表见附件3。
4. 项目质监机构评价及汇总表见附件4。
5.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要求见附件5
请个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坚持严格把关和公平公正,确保数据准确、有效。
省站联系人:翟彦伟 刘英嫦
联系电话:0371-87165239,87165238
![]() | 附件1: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表 |
![]() | 附件2: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评价汇总表 |
![]() | 附件3: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及汇总表 |
![]() | 附件4:项目质监机构评价及汇总表 |
![]() | 附件5:质监公函〔2015〕1号 |
河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