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gn=left][align=left]
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以后,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有了重大变化,这个体制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监督下,由项目业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管理”的新体制.这种有三方构成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既有利于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组织的格局.又有利于加强工地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业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实施纵向强制性宏观监督管理,使工程建设行为更加规范化,与此同时,在项目建设的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又存在这横向的,委托性的微观监督管理.采取这种政府部门与监理单位相结合,强制与委托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工地监督与管理模式,简单的说能够为工地管理带来更为保障的工地质量,以及工地安全,将对我国工程建设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这种新体制,还能有效地适应建筑市场竞争机制.业主能够通过承发包选择承建单位,通过工程建设合同在承包单位与项目业主之间建立承发包的关系利用协调约束机制,根据建设监理制度的规定以及工程承发包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的明确,在监理单位与承发包单位之间建立了监理与被监理关系,这样,项目业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通过三者关系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既有利于相互协调,又有利于相互制约的,完整的项目组织系统.在三方的协调下,将产生巨大的组织效应,为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发挥整体的,主观能动的积极作用.
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体制下,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要处理好各个方面的关系,要明确认识到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业主与承包商是发包与承包的关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然而三者的关系又是怎么样的呢?
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的关系:
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经济法律关系)通过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业主不得随意干涉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否则将被视为侵权性质的违约行为;反之,监理工程师也必须保持自己的公正或公平.不得与承包商有什么经济联系,更不能串通承包商侵犯业主利益.否则,业主将利用法律手段,使监理工程师离开工作现场.
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发包与承包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按双方承包合同,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来完成工程,得到自己的利润.业主与承包各负相应的权力和义务,谁有违约行为,都负有赔偿他方损失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不存在经济法律关系)承包商按照承包合同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要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而监理工程师则是按照业主所委托的权限,并在这个权限的范围内指导检查承包商是否履行合同的职责,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质量要求,进度要求和费用要求组织施工.监理工程师要正确,公平处理好工程变更索赔和款项的支付问题.如果监理工程师不公正,承包商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经调查属实,可使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人员调离现场.
其实说白了上述三者的关系要更高效更和谐的存在就必须需要做好沟通工作,只有高效的沟通才能达到更加完美的管理.所以针对于目前现状,工地管理就催化了施工信息化这一词的诞生.要达到施工信息化就必须要有更完善的体制以及更完美的工具辅助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由维景科技研发的手持式现场直播仪,是与施工信息化的完美结合.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该设备完美的结合了3G传输技术,小巧灵活,携带方便,无需布线和安装,即买即用.随时随地传输施工现场视频,是一款真正的高效管理与沟通的仪器.[align=left]文章来源:维景科技[/color" target="_blank">(请尊重作者原创,转载带上次链接http://www.wj-3g.com/np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