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和交通部质监总站《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的通知》(质监综字[2007]4号)、《关于组织2009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过渡考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按照交通部统一安排,于2009年10月17-18日组织2009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过渡考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黑龙江省内从事试验检测工作人员和试验检测机构的试验人员均可报名,但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试验检测工作;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2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工作经历,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可申请试验检测员考试;
(四)取得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含高级技师)以上工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1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且满足以下相关专业学历的年限要求,可申请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
1. 获博士学位当年。
2.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 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6.工作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7.工作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8.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从事试验检测工作两年以上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可免试《公共基础》科目。
二、网上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2009.8.15~8.31。
三、报名方式
1.登录交通部质监总站网站2.考生对个人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表须经考生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并签署意见。审核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3.考生申报材料应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站进行审查。
四、其它事项
1.有关具体情况请查询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网站[url=http://zjz.moc.gov.cn/]http://zjz.moc.gov.cn/[/url]和黑龙江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网站[url=http://www.hljglzhj.gov.cn/]http://www.hljglzhj.gov.cn[/color" target="_blank">
2.报名表各项信息必须填写准确、附件齐全,并由本人签字,否则将可能导致审核不通过。
3.通过审核的考生,可于2009.9.25~2009.9.30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
4.原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业务考试中通过的单科成绩在本次考试中仍然有效,所有的单科成绩有效期截止至过渡考试结束。
五、现场报名地址:
黑龙江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哈尔滨市南岗区平公街4号
电话:0451-82762691
82719843
黑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
哈尔滨市道外区长春街35号
电话:0451—88912805
附件1
2009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过渡考试时间表(黑龙江考区)
附件2
考生须知
附件3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附件1: 2009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过渡考试时间表(黑龙江考区)
考试科目安排
| 第一天(200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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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10:00-11:30
| 下午14: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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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
| 科目
| 公共基础
| 材料
| 交通安全设施
|
等级
| 检测师
| 检测师
| 检测员
| 检测师
| 检测员
|
水运工程
| 科目
| 公共基础
| 材料
| ---
|
级别
| 检测师
| 检测师
| 检测员
| ---
| ---
|
考试科目安排
| 第二天(200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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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00-11:30
| 下午14:00-16:30
|
公路工程
| 科目
| 公路
| 隧道
| 桥梁
| 机电工程
|
等级
| 检测师
| 检测员
| 检测师
| 检测员
| 检测师
| 检测员
| 检测师
| 检测员
|
水运工程
| 科目
| 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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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基与基础
| ---
|
等级
| 检测师
| 检测员
| ---
| ---
| 检测师
| 检测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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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考 生 须 知(一)在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二)开始考试后30分钟内,不得交卷退场;开始考试30分钟后,迟到人员不得入场。(三)只准带钢笔、签字笔、2B铅笔、橡皮、铅笔刀、圆珠笔和电子计算器(免套、非立式、无存储功能)进入考场;采用答题卡作答的必须用2B铅笔。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有问题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四)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已带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考试中若发现携带的手机处于开启状态,则视为作弊。(五)考试铃响后开始答题,答题前首先应认真阅读答题卡上的填涂说明,在答题卡、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所在地区、姓名、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等个人信息。在填涂答题卡上的准考证号码时,所涂的准考证的阿拉伯数字必须与所写的准考证的阿拉伯数字一一相对应。在答题纸上答题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在答题区做任何标记、标注姓名等,否则试卷作废。(六)考生按常规理解答题,监考人员不负责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和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七)考试规定需在答题纸上作答的,一律使用蓝、黑色墨水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不得自行涂改答题纸上印好的题号。字迹要清楚、工整,如因字迹潦草无法识别影响成绩的后果自负。(八)必须保持考场安静,不许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考场内禁止吸烟。 (九)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核实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提前交卷的须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交由监考人员保管,严禁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草稿纸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十)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不得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
附件3:五、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摘录)
代码
| 内容
|
1
| [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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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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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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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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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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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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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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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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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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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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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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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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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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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 ,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
代码
|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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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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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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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
3
| [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且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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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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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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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
3.4
|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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