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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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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12-27

    国家物价局

    文 件

       

                    1992)价费字479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一九八八年以来,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几年的实践表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控制工期、投资和保证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监理,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要体现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

    (一)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见附表);
    (二)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5万元/人/年。(三)不宜按(一)、(二)两项办法计收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商定的其它方法计收。

        四、以上(一)、(二)两项规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为指导性价格,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五、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六、工程建设监理费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和合理利润。

        七、各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费的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物价和财务监督。

        八、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建设部门可依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备案。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序号

    工程概(预)算 M(万元)

    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监理取费a%

    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监理取费b%

    1

    M<500

    0.20

    2.50

    2

    500M<1000

    0.150.20

    2.002.50

    3

    1000M<5000

    0.100.15

    1.402.00

    4

    5000M<10000

    0.080.10

    1.201.40

    5

    10000M<50000

    0.050.08

    0.081.20

    6

    50000M<100000

    0.030.05

    0.600.80

    7

    10000M

    a0.03

    b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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