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级
指
标
| 二级
指标
| 评 分 标 准
| 二
级
得
分
| 权
重
限
分
| 一
级
得
分
|
综
合
实
力
| 企业
资质
| (1)具有部颁公路、水运工程甲级监理资质或专项资质中的1项,2分;具有部颁公路或水运工程乙级监理资质,1分; (2)具有两项甲级或1项甲级加专项资质加1分,每增加1个专项,再加1分; (3)具有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试验检测资质,各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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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满分
40︶
|
人力
资源
| (1)超过注册登记监理工程师(不包括65岁以上人员)标准人数,每增加1人加0.2分; (2)企业聘用人员(办理了社会保险者)中,副高级职称以上人数超过15%,加2分;每拥有正高级职称人员一名,加0.2分;正高又有部证书,加0.5分; (3)设计大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部专家库专家、监理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参加部颁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编写或修订工作的专家、参与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项目工作的专家,每拥有一名,加0.8分; (4)被纳入部总监库的人员,每拥有一名,加0.8分。
|
| 18
|
经营
状况
| (1)公路甲级企业年均产值3000万元以上4分,每增加±500万元,加±0.5分; (2)水运甲级、乙级及专项资质,公路乙级及专项资质企业年均产值2000万元以上4分,每增加±300万元,加±0.5分。
|
| 6
|
业务拓展
| (1)具有工程代建、项目管理能力及业绩者,各1分; (2)具有在本省(区、市)以外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业绩者,1分; (3)具有境外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业绩者,1分。
|
| 3
|
技术
创新
| (1)获省部级工程施工监理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每项1分;工程施工监理技术专利,每项1分; (2)将实用性专利运用到施工监理工作中,并取得成效的,每项1分; (3)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改进了工程设计或施工工艺,取得显著成效的,每项1分。
|
| 3
|
流动资金
| 年均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1分,每增±50万元加±1分。
|
| 2
|
公共
责任
| (1)年均纳税200万元以上2分,每增±100万元加±1分; (2)扶贫、救灾等公益性捐款年均5万元以上2分。
|
| 3
|
管理水平
| 法人治理
| (1)公司经营决策、监督机制健全,各1分; (2)公司领导班子健全、执行力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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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满分
10︶
|
管理
制度
| (1)通过质量管理、环保、职业健康体系等认证,每项1分; (2)公司管理基本制度健全2分; (3)建立了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1分。
|
| 4
|
企业
文化
| (1)有独特的企业精神文字表述及企业标识1分;有出版刊物、简讯1分,年均发表论文3篇以上1分; (2)积极参与监理行业新风建设活动,并有具体、创新举措的,加1分; (3)在企业服务10年以上员工占聘用人员10%以上,加1分; (4)规范企业形象(包括规范化监理项目驻地建设、监理人员统一着装等),加1分。
|
| 3
|
服务质量
| 工程
质量
| (1)工程项目一次交工验收合格率100% 7分,每有1项不合格从该分值中扣2分; (2)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率100%3分,每有1项不合格从该分值中扣1分。
|
| 10
| ︵
满
分
30
︶
|
安全
环保
| (1)两年中,工程项目无安全、质量责任事故5分,每发生1次责任事故从该分值中扣3分;发生较大事故此条不得分; (2)两年中,工程环保项目一次交工、竣工验收合格5分,每1项不合格从该分值中扣2分。
|
| 10
|
服务
情况
| (1)无违纪违规问题8分。监理项目每受到1次省及以上质监机构通报批评处分从该分值中扣2分;受到禁止进入某区域市场处罚的,此条不得分; (2)业主满意、无法律及合同纠纷2分。业主每投诉1次且败诉从该分值中扣2分。
|
| 10
|
社会信誉
| 信用
评价
| (1)获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AA级评价8分;或获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A级评价4分; (2)工商登记、纳税、银行贷款等无不良记录5分,如有不良记录1次从该分值中扣2分。
|
| 10
| ︵
满
分
20
︶
|
获奖
情况
| (1)获得国家及交通运输部授予“全国先进单位”等称号5分;获得省、部级主管部门企业管理有关奖项,每项2分;获得国家工程质量金奖5分、银奖4分;获得省、部级工程质量奖3分;(此条各项合计高限8分) (2)因监理工作业绩突出有关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3分。监理项目及个人受到专门表彰、奖励:省、部交通主管部门,每次加2分;省、市交通厅、局、委,每次加1分;地级交通局、省质监站,每次加0.5分;业主,每次加0.2分。(此条各项合计高限5分)
|
| 10
|
合
计
| (1)二级总分:为二级指标各项得分之和; (2)一级总分:为一级指标各项得分之和; (3)权重总分:为二级指标权重限分之和。
| 二
级
总
分
| 权
重
总分
| 一级
总分
|
| 100
|
|
特
殊
加
分
| 加
分
条
件
| (1)二级总分超权重总分10分以上的加4分、5分以上的加2分; (2)在征求有关省(区、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机构意见时,同意的,加2分。
| 高
限
5分
|
企业品牌评价总分 [align=center]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