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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公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8.1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8.1.1定义、依据、目的
1、定义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公路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依据
(1)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1999年4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107号文《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3)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4)2003年4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5号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3、目的
加强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公路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
8.1.2
分类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分析;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8.1.3
评价机构
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熟悉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污染物排放和生态损害及其防治对策,具备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分析能力,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机构承担。
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确定的等级、评价范围,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估结论负责。对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单位无资格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任何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8.1.4
编制方法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技术规范(《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的要求。
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需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不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由建设单位上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有关部门。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评价大纲的审查,审查批准后的评价大纲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收费依据。建设单位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纲的意见和要求,与评价单位签订合同开展工作。
8.1.5
编制内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概况;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内容和格式填报。
8.1.6
报批程序
1、审批权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的办法,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下列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3)由国务院审批的或由国务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审批时间
建设单位应当在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公示,或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或者超过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8.2公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8.2.1
定义、依据、目的
1、定义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根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公路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2、依据
(1)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发布,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2003年4月1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2003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5号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3、目的
加强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8.2.2
验收条件
1、建设前期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条件;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以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8.2.3验收方法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即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同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有交通环境保护机构参加。
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8.2.4
验收范围
1、与公路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设施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8.2.5
提交材料
建设项目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要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执行报告》,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申请报告或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调查表,其编制单位为建设单位委托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单位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原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执行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执行报告》由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前自行负责编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立项、投资概算、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初步设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工程量、施工概况、试运行情况等。
(2)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3)环保设施基本情况,包括环评及其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各项环保设施是否正常稳定持续运转,各项环保设施的处理工艺、处理能力、处理效率及排放情况,环保设施投资及其占总投资的比例等,并附环境保护措施及投资一览表。
(4)各类污染物是否按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进行排放,环境敏感点上是否达到经批复的环评要求。
(5)生态恢复、绿化及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
(6)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机构及环保规章制度。
(7)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计划。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登记表、登记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的办法。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路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路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
(3)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公路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4)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原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登记表、登记卡)的内容、格式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订。
8.2.6
申报时间
建设单位应最迟在建设项目整体正式验收二个月前按要求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执行报告》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登记表、登记卡)并附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调查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思考题:
1、什么是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它的目的是什么?
2、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有哪些?
3、公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目的是什么?验收的条件、方法和范围是怎样的?
4、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各处于公路建设的哪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