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电建质监[2005] 55号
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为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总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1995年7月印发的《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经广泛征求意见、研讨、审查,形成《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件: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二OO五年十月十九日
目 次
1 总 则
2 金属试验室等级及业务范围
3 金属试验室的资质认证
3.1 认证评审的内容
3.2 认证评审标准
3.3 申请
3.4 认证评审程序
4 资质证书管理
5 金属试验室派出机构
6 附 则
附件一: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等级标准
附件二: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评审申请表
附件三: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的项目派出机构仪器配置基本要求
附件四: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的项目派出机构持证人员数量要求
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1 总 则
1.1 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确保工程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1.2 对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检测试验室(以下简称金属试验室)的资质认证,是综合考核金属试验室的管理、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证明其具有为电力建设工程提供公证数据及检测证书的能力及资格。
1.3 凡为电力建设工程的焊接质量、金属监督提供检测数据、出具正式检测报告的电力建设单位的金属试验机构及承担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的其他金属试验机构,均应执行本办法。
1.4 承担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建设工程金属检验室工作的金属试验(或检测机构)必须取得一级金属试验室的资质。
1.5 未按本办法认证评审取得资格证书的金属试验机构,所出具的试验数据、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电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1.6 已经取得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或以上主管认证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的金属试验室(或检测机构),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认证申请,按本办法抽查复核,通过的可取得资质证书。
2 金属试验室等级及业务范围
2.1 金属试验室分为一级金属试验室和二级金属试验室。
一级金属试验室能够承担火电机组安装过程的金属试验工作,机组容量不受限制。 二级金属试验室能够承担单机容量为300MW以下火电机组安装过程的金属试验工作。
2.2 金属试验室必须是企业内专门设置的检验机构或独立机构,由企业总工程师或分管经理直接领导。
2.3 金属试验室必须取得省、市级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放射线工作许可证”和“x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2.4 金属试验室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行业部门颁发的有关金属监督、金属试验、无损检测、卫生防护等法规、条例、规程、规范、规定和技术标准。试验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业务,持证上岗,做到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2.5 金属试验室应按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金属试验任务并出具试验报告。
2.6 金属试验室的业务范围:
2.6.1 承担电力建设工程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结构件安装焊接质量的金属检验以及转动部件、紧固件、没备零部件、安装用材料的金属检验。
2.6.2 接受委托承担进口机组和国内机组设备的制造厂内的有关设备监理任务及安装前设备安全性能检验任务。
2.6.3 接受委托承担焊工培训、考核的检验任务。
2.6.4 承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金属监督检验。
2.6.5 承担电力工程建设安装合同规定的其他金属检验项目。
2.6.6 金属试验室应对承担试验项目的检测数据和结论负责。出具的试验报告必须数据准确、可靠,字迹清楚,并经金属试验(室)负责人复核签字和加盖试验室印章。
3 金属试验室的资质认证
3.1 认证评审的内容:
a)质量管理体系;
b)管理制度;
c)组织机构与职能;
d)人员配备与素质;
e)试验项目范围;
f)仪器设备与计量管理;
g)技术规范、标准;
h)技术资料;
i)环境与安全。
3.2 认证评审标准:
3.2.1 认证评审打分采用在额定为100分的基础上,根据对具体要求细节符合与否加减分数,最后汇总合计评定分的办法。各项评定分=该项额定分数×评分系数。
3.2.2 认证评审项目共10项,各项目的内容(是否是关键项目)、标准要求、额定分数和评分系数见《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等级标准》(附件一)。
3.2.3 评审结果为合格与不合格。凡有关键项目不合格或合计评定分低于80分的,其评定结果为不合格;无关键项目不合格,且合计评定分为80分以上者,其评定结果为合格。
3.3 申请:
3.3.1 申请一级金属试验室资质的必须满足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条件,且具有一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有从事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安装工程完整的金属试验工作经历。
申请二级金属试验室资质的必须满足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条件,且具有从事5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安装工程完整的金属试验工作经历。
对取得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金属试验室(或相应机构),仍应按本办法规定提出认证申请。
3.3.2 申请认证金属试验室资质的单位在对照附件一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填写《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评审申请表》(见附件二)并附上相关证明资料,向省、市(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提出申请。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递交下列资料:
a)金属试验室基本情况的介绍;
b)“放射线工作许可证”、“x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及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c)组织机构框图(包括金属监督网框图);
d)金属试验室平面布置图和试验仪器、设备一览表(包括辐射防护仪表);
e)企业计量证书及金属试验室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f)金属试验室试验项目及对应标准目录;
g)金属试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目录;
h)金属试验室执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目录;
i)金属试验室质量手册(或企业质量手册的相关部分);
i)金属试验室各项试验工作程序及健康与安全程序文件目录;
k)金属检验作业指导书目录及典型工程检验作业文件(2~3份);
1)金属试验室行政及技术/质量负责人简历表和人员情况登记表;
m)金属试验室所承担的近三年主要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及简况及其主要证明材料。
申请表及资料应一式两份,如现场评审需要增加份数由主管认证机构决定。
3.4 认证评审程序:
3.4.1 金属试验室认证评审工作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归口管理。
3.4.2 申报一级金属试验室资质的由各省、市(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组织预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评审、考核、认证或复核。
3.4.3 申报电力建设工程二级金属试验室资质的由各省、市(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评审、认证或复核,并将评审小组成员名单、评审记录、评审认证结果报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备案。
3.4.4 预审:
a)由省、市(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认为基本符合认证评审标准后可以组织现场评审;。如形式审查认为所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全,或现场评审认为在一些主要方面尚未达到认证评审标准的要求时,为预审未通过。再通知申请单位时需有完善和整改的项目、内容要求。
b)形式审查后省、市(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应及时将审查结果及评审组到现场认证评审时间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时上报总站。
3.4.5 评审、考核:
形式审查通过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评审小组对金属试验室进行现场评审、考核,做出预审结论并上报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评审、考核时,需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及笔试、口试、操作的抽查,其中至少一名为试验室负责人。
在预审阶段经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考核产生的整改内容,各预审组织单位应监督申报单位在不超过30日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形成闭环。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将派员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的现场评审、考核实施监督。
3.4.6 认证:
a)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在收到各预审组织单位上报的预审资料及整改封闭文件后,及时组织对上报文件的确认工作,确认方式可以是会议或现场复核评审。
经评审、考核并经确认合格者,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统一印制的资质等级证书。
b)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主管认证机构可视情况对试验室作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抽查。抽查不合格者应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可视情况降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c)对取得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金属试验室(或相应机构),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进行项目抽查复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加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统一印制的资质等级证书。
4 资质证书管理
4.1 金属试验室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五年。持证单位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提出复证评审申请,由主管认证机构进行复证评审,合格者换发新证或延长有效期。
4.2 在金属试验室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主管认证机构可以视情况对该金属试验室作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抽查,不合格者应限期整改达标,否则可视情况吊销资质证书。
4.3 金属试验室违反规定程序操作、出现严重试验检测质量事故或提供不真实试验报告的,一经查实将被暂停工作或吊销资质证书。
5 金属试验室派出机构
5.1 取得资质的金属试验室派驻工程现场的金属试验机构,应该在进驻工程现场开始工作前通过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提出派出机构认证申请,该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组织评审,认证条件见《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的项目派出机构仪器配置基本要求》(附件三)和《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的项目派出机构持证人员数量要求》(附件四)。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统一印制的金属试验室派出机构资质证书。
5.2 符合金属试验室派出机构认证条件并通过认证的派出机构可以承担该金属试验室经核准的试验与检验项目;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展检验工作。
5.3 派出机构完成工程质量试验检测任务并移交竣工报告后,派出机构资质证书自行作废。
6 附 则
6.1 本办法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6.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 件一: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等级标准
| [align=center]评审内容和要求 | 评审标准 (系 数) | 等级要求 | 额定 分数 | 评定分 |
一级试验室 | 二级试验室 |
1.组织机构与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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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验室必须是独立设置的组织机构;并设有正式聘任的行政、技术/质量负责人。出现三项及以上不符合规定者评审结果为不合格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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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组织机构应健全(包括 公司级金属监督网)
| 不健全扣系数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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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有组织机构图
| 无机构图 扣系数O.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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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试验室行政、技术,质量负责人有聘任文件
| 无聘任文件 扣系数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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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各专业人员配备合理, 没有岗位空缺
| 专业人员配备不合理扣系数O.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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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各专业职能明确,并有 相关文件规定
| 专业人员职能不明确扣系数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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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员素质与资格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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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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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试验室总人数符合要 求
| 每缺1人扣系数 O.1 | 总人数不少 于25人 | 总人数不少 于18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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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金属试验各专业 (NDT、金相、光谱、力学) 人员均持有效证书上岗
| 未持证上岗每1人 扣系数O.1 | 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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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人员配备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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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 持证人员 | 高级检验员 | 不少于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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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检验员 | 每缺1人扣系数 0.1: 凡出现专业空白者 评审结果为不合格 | 不少于4人 | 不少于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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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检验员 | 不少于8人 | 不少于4人 |
UT 持证人员 | 高级检验员 | 不少于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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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检验员 | 不少于3人 | 不少于2人 |
初级检验员 | 不少于5人 | 不少于2人 |
MT/PT | 中级检验员 | 不少于2人 | 不少于2人 |
持证人员 | 初级检验员 | 不少于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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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金相试/检验人员 | 不少于3人,其中高级
人员不少于 1人 | 不少于2人 |
持证光谱检验员 | 不少于6人 其中高级人员 不少于2人 | 不少于2人 |
持证力学性能检验人员 | 不少于4人 | 不少于2人 |
续表
评审内容和要求 | 评审标准 (系 数) | 等级要求 | 额定 分数 | 评定分 |
一级试验室 | 二级试验室 |
2.4试验室设兼职计量员、设备管理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管理员
| 每缺1项扣系数O.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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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配有专业工龄5年以上的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配有初级职称技术人员
| 每有一项不符合 要求扣系数0.2
| 不少于4人 | 不少于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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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6人 | 不少于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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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从事射线探伤的人员必须经过辐射防护培训,有培训记录,并取得结业证书
| 未经培训取证每 1人扣系数O.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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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许可证 试验室必须取得省(市)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放射线工作许可证”和“x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 未取证者评审结果 为不合格
| 必须取得与所开展工作 相适应的许可证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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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理制度与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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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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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有与所承担工程相适应的各种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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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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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室管理制度
| 每缺l项扣系数O.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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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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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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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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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计划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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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签发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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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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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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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反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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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器具、材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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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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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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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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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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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应编制与所承担工程 相适应的各类检验方法的作业 指导书
| 每缺1项扣系数O.1,如缺少暗室,射线探伤,超声波探伤作业文件为评审不合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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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制度与程序应装订成册,作业指导书应便于使用者得到
| 不符合要求扣系数O.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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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评审内容和要求 | 评审标准 (系 数) | 等级要求 | 额定 分数 | 评定分 |
一级试验室 | 二级试验室 |
5.质量保证与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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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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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企业应通过IS09000系列 标准认证,质量体系运行有效
| 缺此项为评审不合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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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应有根据企业质量体 系文件转化的符合工程 合同要求的现场工作程序
| 不能提供或有缺项 扣系数0.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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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应有每台机组的金属 检验工作计划和总结
| 缺1项扣系数0.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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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应根据所承担工程的合同 编制有关的检验大纲
| 无检验大纲 扣系数0.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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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试验内容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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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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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能胜任公司所承担工程 安装过程的金属监督任务
| 凡不能承担的项目 每一项扣系数0.5
| RT、UT、MT、 PT、ET、硬 度、金相、光 谱、力学性能 试验 | RT、UT、MT、 PT、硬度、金 相、光谱、力 学性能试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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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能胜任安装工程设备、 材料的开箱检验任务
| 凡不能承担 扣系数0.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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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能胜任安装工程设备、 材料的性能检验任务
| 凡不能承担扣系数0.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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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仪器设备与计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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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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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应配备与所承担工程 检验要求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及材料。检测仪器、设备 至少应包括:
| 每缺一项扣系数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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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射线探伤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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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台 | l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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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射线探伤机
| 6台(其中300型射线机不少于4台) | 4台(其中300型射线机 不少于2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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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室必备器材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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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片灯
| 4台 | 2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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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度计
| 2台 | l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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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线报警器
| 4台 | 3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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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线剂量仪
| (按RT人员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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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评审内容和要求 | 评审标准 (系 数) | 等级要求 | 额定 分数 | 评定分 |
一级试验室 | 二级试验室 |
测厚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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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台 | 3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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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探仪
| 2台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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渗透探伤器材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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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式硬度计
| 1台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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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硬度计
| 5台 | 3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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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谱仪
| 6台(16种元素直读光谱仪 不少于1台) | 4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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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波探伤仪
| 4台(数控式不少于2台) | 2台(数控式不少于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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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内窥镜
| 2台(10m 至少1台)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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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式金相显微镜一
| 2台 | l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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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金相显微镜
| 1台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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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材料试验机
| 1台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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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击试验机一
| 1台 | 1台 |
|
|
自动洗片机
| 1台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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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元素分析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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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套 | 1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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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成分快速分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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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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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式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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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台 | 2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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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流探伤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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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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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探伤金相视频/数字显 微仪
| 有加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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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所有试验仪器设备必须 建立台账及使用、维护、保 管制度和校验标定记录
| 每缺一项扣系数O.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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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在用仪器、仪表、设 备完好率100%
| 每有一台不符合 要求扣系数0.2 | √ | √ |
|
|
7.4在用仪器、仪表、设备有 计量检定周期计划及检定率 100%,并持有法定计量单位 或国家授权单位出具的检定 合格证书
| 每有1项/台不符 合要求扣系数O.2 | √ | √ |
|
|
7.5所有仪器、仪表、设备应 有使用说明书及操作使用规程。进口仪器、设备应有相 应的译文资料
| 每有1项/台不符 合要求扣系数O.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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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评审内容和要求 | 评审标准 (系 数) | 等级要求 | 额定 | 评定分 |
一级试验室 | 二级试验室 | 分数 |
7.6在用仪器设备的布置合理,适应工作,清洁卫生, 保养良好,保管妥当
| 每有1项/台不符 合要求扣系数0.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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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环境、安全防护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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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
8.1试验室布局合理,整 洁卫生,水电管道布置合理, 装置完好
| 达不到酌情扣系数0.1~1.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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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试验仪器、设备、工 器具分类明确,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志(有定置管理图)
| 达不到酌情扣系数O.1~O.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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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暗室、评片室、胶片 和底片贮存室、金相室、天平室必须有控温、除湿装置,门窗密封,保证室内清洁无灰尘
| 达不到酌情扣系数O.1~O.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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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y源必须有专门存放 地点,且有明显标志和经省 (市)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后出 具的合格证书
| 不符合 则评审不合格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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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易燃易爆,有毒、有 害及其它危险品应有专门 固定的存放地点,且有明显 标志和专人管理
| 不符合则评审不合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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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在没有可靠有效的遮 蔽物的地点进行射线探伤时, 必须配备合格的“铅房”
| 不符合 则评审不合格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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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射线探伤人员必须配备 防护服饰、报警仪、剂量仪、 胶片盒等
| 不符合 则评审不合格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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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试验工作人员必须建 立身体健康档案,具有历年的 体检记录。身体健康,适合 从事试验工作
| 达不到酌情扣系数 O.1~O.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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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射线探伤工作场所必 须设置警戒线,挂警示牌、 警示灯等。警戒边界剂量率 ≤75mR
| 不符合 则评审不合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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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0危险品有防护设施, 试验室的消防设施应齐备
| 达不到酌情扣系数0.1~O.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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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技术标准、规程与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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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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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评审内容和要求 | 评审标准 (系 数) | 等级要求 | 额定 分数 | 评定分 |
一级试验室 | 二级试验室 |
9.1试验室保存的检验用 技术标准、规程的种类、数量 应满足所承担的工程检验工作的需要 | 凡不符合要求的每1项扣系数0.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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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有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及管理档案清单,有关档案、资料、标准应有效: | 凡不符合要求的每1项扣系数O.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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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人员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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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清单及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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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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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工作程序(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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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检验大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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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计划及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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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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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报告、射线探伤底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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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反馈及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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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问题处理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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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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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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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检验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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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压部件焊口档案(承压焊口一览表、探伤焊口统计表及位置图、 焊口检验一次合格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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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检验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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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移交建设单位的竣工技术资料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内容与格式应符合行业标准要求 | 凡不符合要求的每1项扣系数0.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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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各类档案内容应齐全,检验数据准确,书写规范、清楚, 无随意涂改现象,能全面反映 试验工作质量 | 凡不符合要求的每1项扣系数O.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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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所建档案规范完整,有统一编号,有总目录和分目录, 有固定的、统一的存放位置, 有专门档案贮存室 | 凡不符合要求的每1项扣系数0.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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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评审内容和要求 | 评审标准 (系 数) | 等级要求 | 额定 分数 | 评定分 |
一级试验室 | 二级试验室 |
9.6试验室的管理(试验记录、 报告、档案等)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 凡不符合要求的每 1项扣系数0.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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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试验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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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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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所承担的试验工作必
须严格遵循国家、电力行业有 关的标准、规程及安装工程合 同所规定的标准
| 不符合要求扣系数 0.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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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所有试验工作均应按公司(试验室)编制的质量手册进行 | 不符合要求扣系数 0.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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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试验工作应有工作计 划和总结
| 不符合要求扣系数0.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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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检验项目、方法、抽检率 应选择得当,符合“标准”、“规程”要求,不漏检、不误判 | 不符合要求扣系数 0.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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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检验用“规范”、“标准”应选用得当、不错用、不滥用 | 不符合要求扣系数 0.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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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试验数据真实可靠, 结论正确。射线探伤底片 质量符合标准规定
| 不符合要求扣系数 0.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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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试验项目记录齐全,报告 清晰,术语准确,图表工整、 规范、完整
| 不符合要求扣系数 0.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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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检验中发现的重大缺陷 应有缺陷部位图及详细消缺 记录
| 不符合要求扣系数 0.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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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金属监督中应记录发现的重大异常情况并记录处理结果 | 不符合要求扣系数 0.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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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试验报告签署手续完备 有效
| 不符合要求扣系数 0.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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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为有要求。
** 因施工现场理化试验工作量不大,一个公司只需设置一套,放在焊培中心亦可。
附 件二: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评审申请表
表1
单位名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计量认证等级 及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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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室名称 |
| 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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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电 话 |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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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质量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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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室人员 | 总人 数 | 管理 人员 | 技术人员 | 技术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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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 人员 |
| 中级 人员 |
| 初级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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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员人数 | 类别 级别 | RT | UT | MT | PT | ET | 金相 | 光谱 | 力学 |
高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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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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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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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室 主管单位 |
| 申请评 审类别 | 评审口/复证 评审口 | 申请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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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的 业 务 范 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