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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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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03-08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布的规章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信息产业部31号部令)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申请条件

    申请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二)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在通信建设监理单位任职;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有2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建设工程工作经历;或取得中级工程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有3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的工作经历;

    (五)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


    应提交的材料

    从2006年1月起,监理工程师申报一律通过网上受理、审批,不再受理纸质材料。附件要求扫描原件,扫描复印件一律以不合格处理。

    申请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1)《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学历证明、身份证(由初审单位进行原件校核);

    (3)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


    受理审查程序

    (一)、中央企业

    [img=482,81]http://xzxk.mii.gov.cn/userfiles/image/liucheng(10).JPG[/img]
    (二)、非中央企业
    [img=545,190]http://xzxk.mii.gov.cn/userfiles/image/liucheng(11).JPG[/img]

    1、受理:监理企业将申请材料按照申报渠道,报信息产业部或省通信管理局。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2、审查、决定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信息产业部不能在审查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证书颁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等级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

    不收取费用。


    联系方式

    请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建设市场的同志联系。

    信息产业部联系人:梅杰 010-66020564


    办理流程


    中央企业



    [img=542,623]http://xzxk.mii.gov.cn/userfiles/image/liucheng(8).JPG[/img]


    非中央企业


    [img=591,730]http://xzxk.mii.gov.cn/userfiles/image/liucheng(9).JP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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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下载
    关于受理和审批通信建设许可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color" target="_bl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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