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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水平,指导标底编制工作,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第30号令)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编制本指南。
1.2 标底编制原则
1.2.1 标底编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行业规章,兼顾国家、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利益。
1.2.2 标底应符合市场经济环境,反映社会平均先进工效和管理水平。
1.2.3 标底应体现工期要求,反映承包商为提前工期而采取施工措施时增加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的投入。
1.2.4 标底应体现招标人的质量要求,标底的编制要体现优质优价。
1.2.5 标底应体现招标人对材料采购方式的要求,考虑材料市场价格变化因素。
1.2.6 标底应体现工程自然地理条件和施工条件因素。
1.2.7 标底应体现工程量大小因素。
1.2.8 标底编制必须在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原则上标底不应突破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
1.2.9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1.3 标底编制依据
(1) 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包括商务条款、技术条款、图纸以及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或补充的书面资料等
(2) 现场查勘资料
(3) 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
(4) 国家及地区颁发的现行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及取费标准(规定)
(5) 设备及材料市场价格
(6)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规划
(7) 其他有关资料
1.4 标底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招标代理资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勘测设计资质;编制人员应具备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遵守职业道德,公正执业,保守标底秘密。
1.5 本指南适用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