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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了关于2013年上半年高速公路及水运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其中一段广安港新东门作业区一期工程堆场由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湖南省三湘交通建设监理事务所监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为中交二航局二公司质量检测所,监理试验室为湖南省航务勘察设计院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中心。
(一)突出质量问题
堆场1#轨道梁9#结构段混凝土强度抽检不合格,设计强度等级为C30,超声回弹强度推定值为21.4MPa,钻芯取样强度为21.3MPa。
(二)处理意见
1.施工单位及工地试验室。对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安港新东门作业区一期工程I标及项目经理刘创予以全省交通运输系统通报批评;对中交二航局二公司质量检测所广安港新东门作业区一期工程I标工地试验室及试验室主任宋伟明予以全省交通运输系统通报批评。
2.监理单位及工地试验室。对湖南省三湘交通建设监理事务所广安港新东门作业区一期工程GAG/C04监理部及总监陈末敏予以全省交通运输系统通报批评;对湖南省航务勘察设计院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中心广安港新东门作业区一期工程监理试验室及试验室主任陈春华予以全省交通运输系统通报批评。
希望大家探讨一下,对监理试验室的处理是否有冤枉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