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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求2005年以前公路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作废依据文件
    1#
    • 3c3t
    • 2010-10-30
    记得交通部原来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件与2007年年底全部作废,但一下子找不到相关文件依据,知道的请回复。有重赏。
  • 2#
    • 于天路
    • 2010-10-31
    仅有交质监发[2005]547号文作出说明。原文如下:

    交通 部 文 件



    交质监发[2005]547





    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


    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港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以下简称《检测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试验检测是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控制与评判的基础,试验检测数据的规范、客观、公正、准确直接关系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宣传学习、贯彻落实《检测管理办法》,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秩序,鼓励试验检测机构做专做强。逐步实现试验检测机构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试验检测人员管理规范,不断提升试验检测技术实力与水平。


    二、等级评定工作


    部质监总站和各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执行《检测管理办法》,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见附件1)及评定程序(见附件2)实施等级评定,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并加强后续监管。


    三、过渡期管理


    自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为《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的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对试验检测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自《检测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检测机构能力等级申报(含增项、换证)以及试验检测人员考试一律按《检测管理办法》进行。


    (二)试验检测机构现有的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仍有效,在有效期满时应按照《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进行《等级证书》评定。过渡期内试验检测机构新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现有的检测人员资格证书至2007年11月30日2年内有效,到期后检测人员应重新参加考试


    请各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遵照执行,做好各项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脱节。实施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部质监总站反馈。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url]


    2. [url=http://www.jtbzjz.net/attach/glsy2005-11-28_1.doc]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font" target="_blank">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 贯彻 公路 水运 办法 通知


    抄 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道路、水运)工程质监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建设质监站、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天津港港务工程质量监督站、长江航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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