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施工边通车路段出事故各方责任难逃
[字号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09-06-19

  2008年8月18日,山西省介休市绵山风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驾驶员张孝平驾驶一辆金龙牌中型客车,乘载介休市第一中学29名老师至文水县参加该县招聘老师评委活动。当晚返程时与一辆大型货车相撞,造成7人当场死亡(含客车驾驶员),5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0人受伤。

  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货车驾驶员驾驶无合法行驶手续的车辆上路行驶,在通过未竣工交付使用的道路叉路口时不按规定减速,并以64km/h的速度通过路口,导致货车与客车相撞;客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通过市区叉路口时,以74km/h的速度超速行驶。

  在这起事故中,有关部门难辞其咎。客车单位对驾驶人员管理教育不严,安全运输责任不落实;孝石线改造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未按有关规进行建设、施工和监理,安全责任不明确,施工期间对道路采取安全措施不落实;孝义市政府以及工程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对道路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监管不到位,对非法运营车辆打击不力,导致大货车悬挂假牌非法上路运营。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此案中,共有1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由企事业单位处理。

  客车单位领导、时任山西兰佳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汽运公司副经理、总经理的郭某、窦某,调查组建议,撤职两人职务,其中一人被介休市安监局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调查组建议,对孝义市政工程公司副经理庞某、经理郭某予以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孝义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武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武某,对事故发生应负监理方面的主要领导责任。调查组建议:给“二武”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并由孝义市安监局给监理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武某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孝义市城建局建筑设计室中共预备党员张某,2008年3月借调到孝义市工务局工作,作为孝义市工务局派驻孝石路市政道路改造工程建设单位的工地代表,未能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施工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不力,对事故发生应负监管不力的直接责任。调查组建议:给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由孝义市城建局降低其工资待遇。

  孝义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闰某,2008年1月抽调到孝义市工务局工作,分管道路工程建设。对孝石线市区道路改造工程后期施工道路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应负监管不力的主要领导责任。调查组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孝义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那某,作为孝石线市政道路改造工程的承建单位负责人,未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责任不明确,对施工道路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应负监管不力的重要领导责任。调查组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梧桐中队指导员马某、中队长高某,对孝石线(梧桐街)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管控不到位,对肇事货车私自悬挂假牌在辖区内违法行驶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不力的主要领导责任。调查组建议: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降级处分。

  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兼秩序科科长章某、副大队长许某、大队长胡某,对辖“区车辆违法悬挂假牌上路行驶行为打击不力,对施工路硬交通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不力的重要领导责任。调查组建议: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孝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冯某,对该项目建设和施工管理不规范没有提出严格要求,对该施工路段交通管控虽提出过要求,但在施工后期抓落实不够,对事故发生应负重要领导责任。调查组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此次严肃处理的另一起事故,即”2·1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忻州市河曲县境内。

  2009年2月12日,山西省阳方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辆大客车,乘载26人(核载31人),在从忻州驶往河曲县的途中,翻入22.3米的崖底河床,造成8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6人不同程度受伤。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相关的国家公职人员是否涉嫌失职渎职问题,检察机关正在调查中。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有22人,与“8·18”处理类似,相关责任单位涉及客运、路段养护、公路局、公安交警、公安局、县政府。其中,宁武县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张某,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免去副县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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