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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公共基础考试考点整理(2)计量法实施细则
添加时间:2019-04-26访问次数:

《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12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应的计量检测设施

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

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同时,第22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

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教学示范中使用的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第43条规定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

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

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20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查监督试验

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第2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

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

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


计量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

并颁发监督员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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